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相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080号颁布时间:1999-03-27
1999年3月27日 粤国税发[1999]08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
业出口货物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转发给你们,省
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在审核审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
进行,要求企业申报但单证齐全,手续完备;同时,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要对
企业申报资料妥善保管,按期事理归档。
二、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必须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
额,划分不清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一般出口贸易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
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二)进料加工贸易
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当年海关补征内
销货物进项税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当年出口免税货
物销售额/当年全部销售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
三、企业出口货物的免税额,以货物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额为准,即:
免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
四、老企业转厂申请免税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转入方的工商登记证副
本复印件。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免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家金融组织贷款生
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未转发,
原文附后),自1999年1月1日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家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
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