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2]576号
颁布时间:1992-12-19
1992年12月19日 鄂税发[1992]576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4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
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复函》精神,现对工会服务型事
业单位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
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
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
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