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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青国税法便函[2008]13号颁布时间:2008-07-16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当前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要求,法规处起草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意见。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08年7月24日前反馈市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孟文(83931098),吕克峰(83931830)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更加妥善的解决行政争议,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市局决定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法援助的基本含义
  税法援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意见、结论、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说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协调纠纷、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当事人申请税法援助的,仍然有权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税法援助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中止执行。主管国税机关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情形除外。
  二、税法援助的范围
  下列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与国税机关产生争议的,可以要求国税机关依法提供税法援助: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廉洁勤政等有异议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三、税法援助的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法援助申请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具体工作。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的,可以通过口头、电话、数据电文、网络、书面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申请税法援助的渠道和方式:
  (一)到国税机关办公场所申请。可直接到各主管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或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二)电话申请。拨打服务热线12366申请税法援助,由12366服务中心转至有关国税机关法规部门办理;也可以拨打有关国税机关法规部门电话进行申请;
  (三)网络申请。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申请税法援助;
  (四)信函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税法援助。
  四、税法援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纳税人通过上述途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启动税法援助程序,指定人员受理申请,听取陈述,登记在案。
  纳税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可随时提出申请,不受争议业务发生及持续时间限制。
  (二)调查
  1.政策法规部门能独立完成调查的,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主持调查研究,确定争议涉及的政策规定及相关事实、证据、数据等,提出解决方案;
  2. 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政策法规部门可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争议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调查研究,共同确定解决方案;
  3.政策法规部门与有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局领导召集有关各方,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4.对矛盾特别突出、争议金额较大、争议事实分歧较大的,可报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5.与税务稽查(检查)有关的争议事项,可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定论。
  6.纳税人直接向市局政策法规处申请税法援助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受理,可视情况自行调查,或者转至有关基层局调查办理,有关基层局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法规部门受理税法援助申请后,应向有关业务部门核实情况,要求有关业务部门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案情简单的也可以口头核实。。
  法规部门应当注重应用调解的方式,发挥调解的作用。可以采取当面核实、公开听证等形式,必要时也可召集双方质证辩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增加税法援助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
  (三)答复
  自受理税法援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国税机关法规部门应将办理情况答复纳税人。因重要证据不足、重大问题请示上级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申请人对结论有异议的,法规部门应当继续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必要时重新启动税法援助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税法援助制度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税法援助制度是市局为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而推出的一项新制度,是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纳税人法定救济渠道的重要补充,是新时期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法援助制度便捷高效、方式灵活的优势,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加强税法援助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二)畅通渠道,加强宣传,认真受理和协调税务行政争议。各级国税机关在开展税法援助工作时,应当坚持畅通渠道、依法办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力争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税务机关内部。第一,要加强税法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报刊、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税法援助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向纳税人税法援助制度告知书。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税务稽查工作时,应当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同时,向被查纳税人送达税法援助制度告知书。第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受理税法援助申请,纳税人可随时、通过各种方式向国税机关提出税法援助申请,国税机关都应及时受理。
  (三)坚持调解为主,将调解贯穿税法援助工作的全过程。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税法援助工作的全过程。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引导双方和平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争议的负面影响。
  (四)及时总结反馈问题,完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把对个案的援助与完善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税法援助过程中发现的政策问题和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由点及面、由表及里,进行深入专题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议,反馈到政策制定机关和部门,及时对政策制度进行立、改、废,促进税收政策完善,从源头上预防税务行政争议的发生。
  (五)加强对税法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法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法规、办税服务、税源管理、检查(稽查)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法规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法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法规部门设专人专岗,明确岗责,健全制度,完善流程,解决税法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法规部门提供税法援助。
  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制度告知书
  2.申请税法援助登记表
  3.税务行政争议情况说明
  4.税法援助意见书
  5.税法援助登记簿
  附件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制度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更加妥善的解决行政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推出了税法援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意见、结论、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产生异议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予以说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协调、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的,仍然有权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廉洁勤政等有异议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的,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一)到国税机关办公场所申请。可直接到各主管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或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二)电话申请。拨打服务热线12366申请税法援助,由12366服务中心转至有关国税机关法规部门办理;也可以拨打有关国税机关法规部门电话进行申请;
  (三)网络申请。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申请税法援助;
  (四)信函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税法援助。
  纳税人可随时、通过各种方式向国税机关提出税法援助申请,国税机关都应及时受理。自受理税法援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国税机关法规部门应将办理情况答复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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