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屠宰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50号颁布时间:1994-03-10

     1994年3月10日 国税发[1994]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征收屠宰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 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精神,为了便于执行,保证屠宰税征收与管 理工作严格而有序地进行,我局已于1月10日以国税明电[1994]013号发了 内部传真电报作了明确,现正式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 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 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二、为了便于统一研究和协调,各地在征收屠宰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 国家税务总局。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