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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21号颁布时间:2006-08-07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免征营业税。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及超出规定范围的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对学校代有关单位收取的学生装费、午餐费、保险费等项目,凡不作为学校收入核算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学校取得的捐资助学收入,凡与学生入学没有任何关系,学校未对其提供教育劳务的,不征收营业税。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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