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厦地税政三[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4-04
1998年4月4日 厦地税政三[1998]4号
一、关于在检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支付房屋租金未使用租金专用发票的税收处理
问题。
对检查中发现支付租房租金未取得租金专用发票,而以白条。收款收据等非法凭
证人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支付租房租
金未取得专用发票的纳税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所支付的租金不予税前扣除;对
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并偷税的,应按偷税论处。 )
对查处房屋出租违章使用票据及偷税问题,出租。承租双方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沟通
配合。为做到规范化管理,决定使用“房屋出租(承租)税收查处管理传递单”
(略),先行实施检查的一方须将查处情况报请主管局(出租。承租双方纳税人均属
同一基层局管征的,报基层局;不同局的,报市局)转另一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查
处。主管局应将房屋出租税收传递查处列入督查管理抓好落实。
本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后查处的以前年度的违章案件也按本规定
执行。
二、关于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汇兑损益的纳税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金融业的纳
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为此,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汇兑损益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