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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土地房产管理局、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用房转经营性用房税费普查的通知

厦地税[2000]9号 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厦地税[2000]9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管理,全面掌握了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 营性用房转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非转经”)的税收征管、国有资产占用费(或房屋 租赁收益金)缴纳情况,加强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和财 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季度财税联席会议纪要》 ([2000]046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7]综103号)精神,经研 究,决定从5月起,在我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和房屋出租税收与资产占用费 (或房屋租赁收益金)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我市所有市、区、街道(镇)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家机关、文化、教育、体育、 科学、卫生、社团等单位,凡是存在“非转经”房屋的,都应逐一填报普查表。  二、普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是否存在将非经营用房产和土地(含临时建筑)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情 况。  (三)是否按规定向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所得税 等。  (四)是否按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国资部门审批“非转经”项目并缴交国有资产占 用费。  (五)“非转经”收益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办理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是否私设“小金库”。  三、普查期限  (一)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度的纳税情况。  (二)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997~1999年度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或房屋租赁收益 金)缴纳情况。  四、普查时间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6月25日。  (二)复核阶段。6月26日~8月5日。  (三)总结整改阶段。8月6日~8月20日。  五、普查方法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普查表统一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各房屋 管理所发放。普查表一式六份,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其余五份填写完毕后缴至各房 屋管理所。  (二)自查出的应补税费,除补缴应纳税费外,不予加收滞纳金及处以罚款。重点 复核中发现应报未报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单位自查结束后30日内到市地税局办税大厅(税保大厦三楼)补办税务登记 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补税款在地税直征局征收入库;区、街道(镇)行政事业单 位应补税款在各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入库。  (四)各单位应补交的资产占用费(或房屋租赁收益金)统一使用《厦门市预算外资 金缴款书》缴交至市财政专户。  (五)自查结束后,由市地税局、国资局、财政局、土房局、监察局组成复查小组 进行复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级复核小组为主复核;区、街道(镇)行政事业单 位由各区级复核小组为主复核。除补缴应纳税费外,涉及设立“小金库”等其他非涉 税违章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监察局处理。  六、总结整改阶段  在自查、复核后,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转经”纳入正常税费征管,办理税务登 记证,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将普查情况汇总书面上 报市政府。  (一)2000年起“非转经”房屋相关税收应技规定申报期到各级地税机关申报纳 税。自用房产房产税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于3月和9月申报;出租房产房产税按月于 月后15日内随营业税一并申报,同时开具“房租收入专用发票”入账。  (二)“非转经”的年检和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缴交。  普查结束后,由市国资局、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联合对行政事业单位“非转 经”的房地产进行2000年的年检,年检的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有“非转经”房屋的要 一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年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普查要求:  (一)统一认识,将普查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各单位要 高度重视,将此次普查列入今年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认真组织自查 自纠的,或有问题不检查上报的,将按技制度和纪律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 员责任。  (二)如实申报、不得隐瞒。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项填报《厦门市行政事 业单位“非转经”房产情况调查表》,必须做到顶目齐全、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填 写后的调查表要在单位中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于6月25日前报送。  (三)各单位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严格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及时自查自纠,依法纳 税、缴费,堵塞管理漏洞,规范财务管理,纳入预算管理。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税收政策 项目 具 体 规 定 依 据 计 征 方 法 1、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税财产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 一章第二条。 税务 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 2、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 第二章第七条 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 登记 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 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房屋出租的, 营业 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 税暂行条例》 按服务业— 税 用的业务。                        租赁业税目计 征应缴税额= 租赁收入*5% 于月后15天内 申报缴纳。 对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公 省税务局(86)闽税 自营、联营、 园、名胜古迹等单位房产 (含临 征三第1067号通知 合作、投资用 时建筑)中的用于生产、 经营 房房产税=房 及出租的房屋均应征收房产税。 屋原值*75%* 房产 1. 2%(年), 税 分别于3月和 9月申报上下 半年房产税。 出租房屋房产 税=租金收 入*12%(年) 按月随营业税 一并申报缴纳, 并开具“房租 收入专用发 票”。 土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 省税务局(88)闽 应缴土地使用 使用 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 税征三字第1004号 税=生产、经营、 税 古迹等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 规定 出租用地面积* (含停车场用地)和其他用地,应 单位税额每年 有尽有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月、10月分别 缴纳上下半年税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按租赁金额0.1% 款。 、...器具、设备等合同,应缴 印花税暂行条例》 贴花。税额不足 印花 印花税。 一元的,按一元 税 贴于订立合同时 贴花。 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所得 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 印发《事业单位、社 应缴得税应税 税 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 会团体、民办非企 =应税所得 业所得税。 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 额*15%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5号) 季后十五天预缴,次年2月底前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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