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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1993]261号颁布时间:1993-08-02

     1993年8月2日 国经贸[1993]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 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方针,具体落实《推 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现将《鼓励和 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宗旨及原则   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性质的技术研 究、开发机构(统称技术中心),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 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技术的产业 化,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技术中心是隶属于企业(集团)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 构,它的中心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的技术进步服务,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 (集团)提供。企业(集团)不应要求其技术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建立技术中心是企业行为。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有坚实的技术研究 和开发工作基础,在技术人才、研究开发手段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 优势,并具备其它基本条件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优先给予 支持。   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力量进入企业(集团),鼓励高等 院校、其他的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   二、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1.开展有市场前景的高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2.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 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3.参予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4.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1.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 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2.基本上有完成赋予技术中心主要任务的能力。有一个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 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技术素质较高 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   3.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   4.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 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集团)折旧范围。   四、通过审定的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略)   2.(略)   3.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 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五、企业(集团)申请其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   由企业(集团)填报《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见附件);   按企业(集团)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委 (计经委)对企业(集团)的申请进行初审后,将所推荐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 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可向主管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同时申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 团)技术中心名单。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分别按税务、海关的规定办理有 关减免税事项。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集团)建 立技术中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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