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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7]39号颁布时间:1997-06-19

     1997年6月19日 闽地税征[1997]39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地税发票专 用章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9月1日起全省开始启用新的地税发票 专用章,现有企业原有的发票专用章最迟使用到今年底,从明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 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各地(市)局按照省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刻制,逐级发 放。在此之前,各地(市)局应预选二至三个刻印厂,将该厂的技术管理、刻印价格 及有关手续(工商登记证、公安部门批准证件)等材料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 处,由省局审批后通知各地(市)局安排刻制。   二、各刻印厂必须是国营或集体经济性质,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技术 力量强、能制做保密暗记并按时交货。各地(市)局在刻印之前必须与刻印厂签订合 同,并开出刻印发票专用章通知书(由各地市局设计),刻印厂收到地(市)局征管 科(处)开出的刻制发票专用章通知书才能刻制。每刻完一枚发票专用章,刻印厂必 须留存印模。   三、发票专用章刻制完后,各县、市局应留存本县、市纳税人的新发票专用章印 模,造册、留存备查。企业及个体户在领购新专用章时应交旧购新,旧的发票专用章 由各县、市局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四、企业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采用椭圆形,规格为长4公分,宽3公分,上方 镌刻企业名称,中间镌刻英文字母“D”与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下方镌刻“发票专用 章”字样;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采用圆形,规格为3.5公分,上方镌 刻个体户名称或姓名,中间镌刻英文字母“D”与税务登记证号,下方镌刻“发票专 用章”字样。税务登记证号一律使用新的号码。   五、发票专用章为原子印章,统一采用宋体字。   六、发售发票专用章的收费价格,待省物委批准后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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