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16日 闽财税政[1997]038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
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1?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下同)收取的各种价内
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属于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
2?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政府规
定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
扣除。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闽财税政[1997]006号《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关于投资
收益弥补亏损的规定,凡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通知相
抵触的,改按财税字[1997]2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
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