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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6]070号颁布时间:1996-12-03

     1996年12月3日 闽地税政二[1996]07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 财工[1996]185号)转发给你们,对城镇集体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 业兼并的,其兼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主管地税机关要 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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