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3日 闽地税政二[1996]07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
财工[1996]185号)转发给你们,对城镇集体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
业兼并的,其兼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主管地税机关要
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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