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6]055号颁布时间:1996-12-02
1996年12月2日 闽地税政一[1996]05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省局闽地税政一[1996]34号文下发后,一些地方要求明确成本价、标准
价含义及征免营业税界限。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闽政[1995]综260号文件规定:成本价是由住房的征地
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费(不含小区
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标准价是由负
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
成本价、标准价以各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金额为准。
二、以成本价、标准价为基础根据房改有关政策计算得出的实际售价,视同成本
价、标准价享受税收优惠。
三、售房单位应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情况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符合条
件者,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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