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3日 闽地税稽[1996]049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的地税征管工作重要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已实现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个体税收征
管范围调整的地市、县区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征管中遇到的新问题,切实提高个
体、私营企业的地税管征水平。请厦门市、泉州市地税局将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运行情
况于10月1日前专题报告省局稽征处。
二、认真执行备案资料和大案要案的报送制度。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建
立个体、私营企业大户地方税收档案备案制度,确定各地的备案标准,严格按规定执
行报送制度,各地市局上报给省局备案资料的时间为每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同时,
要继续认真执行“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对符合报送条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偷
逃税大案要案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也要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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