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建兴业银行受托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问题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6]015号颁布时间:1996-06-11
1996年6月11日 闽地税政一[1996]015号
省局直属分局:
接你局报告,要求明确省兴业银行接受省财政厅有关处室的委托发放贷款取得的
利息收入是否按现行税法规定办理。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
福建兴业银行受托发放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收入全额计算扣缴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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