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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6]025号颁布时间:1996-05-14

     1996年5月14日 闽地税政二[1996]025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你们。经商省教委同意,决定从1996年 起,我省校办企业上交学校的利润不得少低于35%,否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政 策性减免税优惠。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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