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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6]020号颁布时间:1996-05-03

     1996年5月3日 闽地税政二[1996]02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在我省范围内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应 按《通知》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 下简称外出经营证)。企业应将外出经营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甲乙双方 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证明文件交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工程正式开工后, 企业应按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于期满后一个月内向 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 税联系单》(样式随附)送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据以回企业所在地一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我省帐证不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在省内异地 承接工程项目经营所得,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可委托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代征企业所 得税,避免税款流失;否则在施工地由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到外省市施工所取得的工程项目收入, 应及时纳入企业营业收入一并进行财务核算,并按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向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纳税联系单,陆续提供给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备查,据以 回企业所在地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在闽施工取得的工程项目收入,按规 定在我省施工地缴纳营业税后,应在两个月内持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所得 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联系单,交我省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核查,否则,其经营所得由项 目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1: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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