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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闽财税[2004]47号颁布时间:2004-07-30

     2004年7月30日 闽财税[2004]47号 泉州、南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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