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6日 闽地税发[2004]221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货物运输业实际情况,
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
文件”)中附件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有关代开票纳税
人的规定,“88号文件”停止执行“121号文件”附件3其中第八、九、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二十三条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审批、认定证书发放以及年审等程序内容;并没
有取消“121号文件”中附件3第七条代开票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并按照“88号
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纳税人认定情况与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逐户核对。
二、根据“88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照“121号文件”中附件1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88号文件”停止执行该条
其中第(一)、(二)小点内容,其余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执行闽地税发[2004]207号文件,并及时辅
导自开票纳税人正确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辅导自开票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
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前,对每月所采集的货运发票数据要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的检查软件先行审查,以免造成数据误差,影响比对结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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