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15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闽国税函[2003]215号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省委、省政府
已将再就业工作列入今年为民办实事十项工作之一。各地国税局要坚决贯彻落实《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提
高审批效率,方便纳税人,经研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年所得税减免50万
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由设区市国
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要热情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服务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
业申请减免税的,要及时受理、审批,保证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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