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2002年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函
闽国税函[2003]128号颁布时间:2003-03-28
2003年3月28日 闽国税函[2003]128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报告》(闽太保
寿[2003]007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号)精神,同意你公司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
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附件: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表
单位:万元
单 位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福州分公司本部 8.21 11.98
台江支公司 5.51 2.66
泉州中心支公司 17.09 13.34
三明中心支公司 13.06 8.96
福清支公司 2.87 2.27
漳州中心支公司 0.49 3.3
晋江支公司 9.97 4.47
龙岩中心支公司 2.64 3.2
南平中心支公司 0.85 1.25
合 计 60.69 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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