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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2002年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函

闽国税函[2003]128号颁布时间:2003-03-28

     2003年3月28日 闽国税函[2003]128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报告》(闽太保 寿[2003]007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号)精神,同意你公司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 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附件: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表                     单位:万元     单 位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福州分公司本部     8.21    11.98  台江支公司       5.51     2.66  泉州中心支公司     17.09    13.34  三明中心支公司     13.06     8.96  福清支公司       2.87     2.27  漳州中心支公司     0.49     3.3  晋江支公司       9.97     4.47  龙岩中心支公司     2.64     3.2  南平中心支公司     0.85     1.25  合 计         60.69    51.4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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