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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

闽国税函[2003]127号颁布时间:2003-03-28

     2003年3月28日 闽国税函[2003]127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统筹使用的报告》(闽太保寿 [2003]008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3]1号)精神,同意你公司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 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附件: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表                  单位:万元   单 位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福州分公司本部    19.2    42.7  泉州支公司      31.6    31.5  漳州支公司      8.1    13  三明支公司      15.1    6.8  南平支公司      2      7.1  宁德支公司      0.6    1.9  莆田支公司      1.6    2.1  龙岩支公司      6.1    5   合  计      84.3   11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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