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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地方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80号颁布时间:2004-03-04

     2004年3月4日 闽地税发[2004]8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为扶持我省软件企业的发展, 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 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 行即征即退时,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国家税务 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一并予以退还。在此之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已附 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办理退库,未征收的暂停征收。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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