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50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闽地税函[2003]250号
福州、泉州、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
2003年度在300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福建永安机
械厂150万元;福建永安化工厂105万元;福建烽林机器厂30万元;福建省泉
州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8万元,福建省民用爆破器材公司7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
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但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
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费使用
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