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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核工业二九四大队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48号颁布时间:2003-10-24

     2003年10月24日 闽地税函[2003]248号 福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核工业294大队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大队2003 年度在210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摊如下:核工业粉 末冶金双金属轴瓦材料厂90万元、福州核威密封材料厂7万元、核工业二九四工程 勘察公司1万元、核工业二九四粉末冶金厂110万元、核工业工程物探公司1万元、 核工业二九四矿产开发公司1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但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 得税前扣除。该大队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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