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8日 闽地税办[2003]3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
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请特别注意领会《通知》第九点规定精神,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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