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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8号颁布时间:2004-01-16

     2004年1月16日 闽地税发[2004]1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局应在1月30日前向省局征管处上报此项工作进 展情况。各地报告应包括贯彻省局闽地税征[2003]28号文开展欠税清理的情 况,以及在省局28号文下发之前就已先行开展清理并向纳税人宣传和发函核实欠税 金额等有关工作情况。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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