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2]66号颁布时间:2002-08-07
2002年8月7日 闽地税发[2002]66号
为支持和促进我行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2000]153号、国税发[2002]32号有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税收
优惠政策的规定,现对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
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
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
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
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
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
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
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非
货币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本机关内部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
入和为本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单位,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上述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凡承接省级党政机关各部
门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的会议所取得的会议费收入,在2005年底之前暂免
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前款所称宾馆(饭店)、招待所,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
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
六、机关服务中心新办第三产业以及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
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于优惠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
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30%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
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凡按照上述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省级党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宾馆
(饭店)、招待所,由其卞管机关通知其于2002年9月15日前向省政府机关事
务管理局报送下列资料: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申报表(见附件);
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机关服务中心的批准文件;
3.机关服务中心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关服务中心的税务登记证件。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初审、汇总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由省地方税务局下
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名单给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八、省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口起执行。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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