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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80号颁布时间:2003-12-05

     2003年12月5日 闽国税函[2003]58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由科委出 具的本企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范围的证明资料。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每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的书面材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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