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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平十方中学学生公寓税收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11号颁布时间:2003-11-26

     2003年11月26日 闽地税函[2003]211号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作兴建学生公寓征免税问题的请示》(岩地税发[2003]36 号)收悉。现就有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武平县十方中学按县发展计划局(武平县物价局属发展计划局的二级局) 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 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比照免征营 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 征营业税。对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应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 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二、引进社会资金兴建校内学生公寓,投入使用后,投资者按82%比例分成住 宿费,收费分成二十年后,投资者不再有任何权益,该投资行为可比照国税函 [2000]540号文件规定,视为融资租赁行为,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分成收入可以在收益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投资 额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学校在向个人支付分成时代扣代 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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