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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48号颁布时间:2003-11-25

     2003年11月25日 闽国税函[2003]548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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