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
闽国税发[2003]264号颁布时间:2003-11-25
2003年11月25日 闽国税发[2003]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
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经审核,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1998-1999年间向福州开发区奥力威电子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贷款2670万人民币和5166.6万美圆。由福建中银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和
福州开发区振新电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止目前,贷款余额1969.75万人民
币、5166.6万美圆。因涉嫌厦门“4.20”走私案,借款人资产均被查封、
冻结、罚没,无资产可供还贷。借款人、担保人均被吊销营业执照。呆帐损失已经省
专员办及中国银行总行批准核销。鉴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精神,我们拟同
意其呆帐损失人民币1969.75万元、外币1077.60万美圆于2002年
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外币4089.00万美圆于2003年度税前扣除。现上报
总局审核批准。妥否,请示复。
(联系人:陈利明,电话:0591-709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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