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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47号颁布时间:2003-11-25

     2003年11月25日 闽国税函[2003]54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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