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7日 闽财税[2003]5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农业特产
税停征后,对直接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
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从事农业特产品购销的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经营农业特产所得,
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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