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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销毁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44号颁布时间:2003-09-19

     2003年9月19日 闽国税函[2003]44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3年7月1日起已全面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写版专用发票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为做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清理与销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66号)及《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强防伪 税控推行工作的通知》(闽国税明电[2003]9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加强对专用发票清理、销毁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次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级税务局领导 要高度重视,各设区市局和各县市局要成立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工作小组,负 责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报请省局统一组织对结存手写版专用发 票进行销毁。    二、专用发票的清理、销毁的范围、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销毁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闽国税明电[2003]9号中规定 的历年来各版本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县市局要认真对照企业手写版专用发票 领用存台帐对六月底防伪税控全面覆盖时企业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收缴情况进行一次全 面的复查;根据税务机关内部收发存帐册,对各分局(所)的历年各版本手写版专用 发票的收发存及清理上缴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将结存的各版本手写版专用发票登记造 册后上缴市局统一保管。各设区市局要组织人员对照各县市局历年各版本手写版专用 发票的领发存帐册,对各县市局的领发存及上缴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清理时按下述规定做好销毁工作:1、对收回的企业领购的发票,未使用的部分 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2、凡属 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应当集中到市局,由省局统一组织销毁。  考虑到推CITAS未全面到位的地市,税务窗口代开仍需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 票,省局拟对CITAS已全面上线的福州、泉州、莆田三个地市先组织销毁,其余 的五个设区市等到今年11月份CITAS全面推行到位后再组织销毁。    三、专用发票清理销毁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销毁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专用发票清理销毁工作制度,专人负责,主管领 导亲自抓,严防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三)在专用发票清理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 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 人押运,确保安全。    (四)各设区市对待销毁的专用发票,必须要登记造册,标明专用发票的种类、 数量、字轨号码等,以书面报告呈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由省局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销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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