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2001年度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56号颁布时间:2003-09-02
2003年9月2日 闽地税函[2003]156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2001年度发生的11份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合同,要求对其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1626050.22元。经
审核,同意对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以下简称物构所)2001年度取得
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下简称技术转让)收入32521004.45元,免征
营业税1626050.22元。具体如下:
一、该物构所2001年度与个人和其他单位签订并发生的“茉莉花茶加香剂实
验室技术转让”等7项技术转让合同,所取得的收入529200万元,免征营业税
26460元(合同号:01350001000360、01350001000318、00350101000461、
01350001000473、01350001000472、01350001000471、01350001000414)。
二、该物构所1991年-1998年期间与下属单位--福建福晶体技术开发公司
签订的,直至2001年8月31日(改制基准日)前,仍在使用的“BBO晶体生
长及器件加工技术转让”等4项技术转让合同(4份合同号分别为:91350000000003、
96350000000119、98350000000080、98350000000077),福建晶体技术开发公司(以
下简称受让单位)2001年1-8月按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提取的技术使用费(即
转让费)31991804.45元(其中包括受让单位补交该所的技术使用费
2000年2730528.94元、1999年2120920.40元;该所
2001年度开出发票并确认当期收入),免征营业税1599590.22元。
三、由于受让单位已于2001年9月1日起改制为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见
附件),今后该物构所上述4项技术是以评估出资入股方式取得收入,已不属于技术
转让营业税免税范围,因此对该物构所于2001年9月1日起,从受让单位取得的
技术使用费收入,不再免征营业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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