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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2001年度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56号颁布时间:2003-09-02

     2003年9月2日 闽地税函[2003]156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2001年度发生的11份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合同,要求对其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1626050.22元。经 审核,同意对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以下简称物构所)2001年度取得 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下简称技术转让)收入32521004.45元,免征 营业税1626050.22元。具体如下:    一、该物构所2001年度与个人和其他单位签订并发生的“茉莉花茶加香剂实 验室技术转让”等7项技术转让合同,所取得的收入529200万元,免征营业税 26460元(合同号:01350001000360、01350001000318、00350101000461、 01350001000473、01350001000472、01350001000471、01350001000414)。    二、该物构所1991年-1998年期间与下属单位--福建福晶体技术开发公司 签订的,直至2001年8月31日(改制基准日)前,仍在使用的“BBO晶体生 长及器件加工技术转让”等4项技术转让合同(4份合同号分别为:91350000000003、 96350000000119、98350000000080、98350000000077),福建晶体技术开发公司(以 下简称受让单位)2001年1-8月按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提取的技术使用费(即 转让费)31991804.45元(其中包括受让单位补交该所的技术使用费 2000年2730528.94元、1999年2120920.40元;该所 2001年度开出发票并确认当期收入),免征营业税1599590.22元。    三、由于受让单位已于2001年9月1日起改制为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见 附件),今后该物构所上述4项技术是以评估出资入股方式取得收入,已不属于技术 转让营业税免税范围,因此对该物构所于2001年9月1日起,从受让单位取得的 技术使用费收入,不再免征营业税。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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