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取得“以资抵贷”资产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
闽地税发[2003]70号颁布时间:2003-09-04
2003年9月4日 闽地税发[200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我省古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对中国工商银行古田支行检查“以资抵贷”
资产时,发现该行“其他资产”科目中,原古田县燃料公司的房产金额
790,000元、古田县汽配厂房产金额407,500元、古田县酒厂房产金额
3,331,100.09元、古田县工艺鞋厂房产金额700,000元、古田县
盛发纸业有限公司的房产金额9,619,300元,于1997年12月5日从上
述5家贷款单位转移到中国工商银行古田县支行会计帐“其他资产”科目上。上述
“以资抵贷”资产全部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
“以资抵贷”是近几年为处理银行不良贷款而出现的新情况,这类资产与商业银
行的自用资产应是有区别的,在税收政策上也不够明确。我局认为:这类作为抵贷的
“以资抵贷”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在贷款银行未使用(含未出租)的情况下,不宜征
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贷款银行自用或出租,应予以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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