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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闽地税票装[2003]13号颁布时间:2003-08-28

     2003年8月28日 闽地税票装[2003]1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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