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1日 闽地税办[2003]2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
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
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703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217号)省局已于2001年4月19日以闽地税政一[2001]
1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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