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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91号颁布时间:2003-08-13

     2003年8月13日 闽国税函[2003]39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31号)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车指标 的通知》(闽森防指办[2003]27号),现将我省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 车免征指标分配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附表名单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 指标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 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 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指标分配表     购 车 单 位         猎豹CFA5022XZH   泰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明溪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城厢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延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石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厦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同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合   计              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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