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91号颁布时间:2003-08-13
2003年8月13日 闽国税函[2003]39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31号)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车指标
的通知》(闽森防指办[2003]27号),现将我省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
车免征指标分配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附表名单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
指标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
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
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指标分配表
购 车 单 位 猎豹CFA5022XZH
泰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明溪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城厢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延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石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厦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同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合 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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