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1993]财工便字第39号颁布时间:1993-09-21
         
        
            
     1993年9月21日  [1993]财工便字第39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使用权由谁缴纳土地
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
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
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