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063号颁布时间:1999-08-05
1999年8月5日 闽国税流[1999]063号
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是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期抵扣工作的最后一年,我省目前95年初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还有28866.42万元尚未抵扣,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地应
引起高度重视,在不影响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加快抵扣进度,以确保我省增值税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任务的完成或基本完成。
二、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各地应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
额再一次进行核实、清理,重点检查核实一些大户,最大限度挤干水份,并对留有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欠税企业进行摸底,于9月10日前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清理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三、用于抵顶欠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原则上不得占用省局已审批的抵扣
额度计划,抵顶欠税的审批工作由各县(市)国税局负责,对个别县市因收入任务影
响抵顶欠税的,应报地(市)国税局审批,统筹解决抵顶欠税。抵顶欠税工作应在
1999年9月底结束。
四、各地应在清理核实、抵顶欠税的基础上,尽快落实下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额度计划,并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审批。
五、本年度第三、四季度的抵扣进度,按总局下发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情况表》填报,各地(市)国税局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地抵扣进度上报
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国税发[1999]129号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
机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
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
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
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
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
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
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