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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社[2002]2号颁布时间:2002-03-25

     2002年3月25日 闽地税社[2002]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 发厦门):   一年来,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八条规定,方便了自谋职业、流动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并 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解缴入库。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区应以方便服务自谋职业、流动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为原则, 在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代收代缴窗口。   二、代收代缴的范围仅限个自谋职业、流动(灵活)就业者。个体工商户(含转 与他人经营或没有办理工商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其法定经营代表人和实际经营 者)及其雇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缴。   三、代收代缴窗口单位按季解缴费款,于季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代收社会保险费申报和解缴手续;第四季度的费款于12月25日前解缴。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与代收代缴窗口单位核对代收代缴相关数据资料 等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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