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011号颁布时间:1997-06-06
1997年6月6日 闽国税征[1997]01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
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
完善征管办法,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乎合理竞争的税收环境,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强化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实行查账征收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
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
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
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认识,正视建帐工作可能面临的各种因难,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实行查帐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进行研究和部
署。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要具体负责查账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市)税务
局要成立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抓点工作,以确保这项工
作的顺利实施。
二、有重点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建帐工作。
(一)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企业、个
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三资企业必须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各地要集中时间,
组织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专业批发、批零兼营大户也要建立复式帐,实行查
帐征收。
(三)其他业户建立简易帐。但业户认为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经县以上税
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但必须建立简易粘贴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属于过渡性措施,要严格控制范围。
(四)凡按规定应建帐而不按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帐簿的业户或建帐后核查不实、
搞假帐的,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每年的定
额调整不少于两次,使其税收负担不低于建帐业户负担水平,具体调整期限和分类调
整幅度由地(市)国税局确定。
三、完善征管基础制度,增强监督制约力量。
(一)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稽查
力度,特别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实行建帐后税款明显下降或按原定额建帐的业户,以
保证建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发票管理。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对外发生业务收取
款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发票,严禁不提供发票或用其他票据开具给消费者。
从1997年7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加盖防伪专用章的
统一发票,税务机关要做好发票的供应工作,保证业户按时启用。个体、私营业户都
必须使用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
四、全面贯彻、分步到位。
(一)1997年6月份,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调查摸底,凡符合建帐条件的,
要登记造册。
(二)从1997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分步骤建帐工作的要求对应
建帐户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全面组织建帐,实行查账征收。
(三)各地(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一套有效的建帐管理具体办法,并将
贯彻国务院和国家税务局通知精神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可继续做为过渡性文件执行,待省局批
准的各地(市)征管改革方案运行后,即行取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
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7年4月9日 国税发[199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附后)已于1997年2月19日下发各地。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
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
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查帐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
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
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提高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
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克服
畏难情绪,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选
派业务素质高、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建帐建制及查帐征
收工作。同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配合和协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
开展。
二、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在个体私营业
户中建帐建制、查帐征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在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
一方面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另一方面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步子要稳妥,
做到统筹规划、讲求实效、以点带面、分步进行,防止一哄而上。同时,要有针对性、
有选择地开展工作,抓住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较短时间内使个体私营业户的财务管理状况以及纳税秩序有较大改善。
三、实施分类建帐。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
算盈亏。在建帐过程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即对达到一
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
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建立复式帐;其他业户建立简易帐。业
户可自行建帐,也可聘请税务代理等中介组织代理建帐。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
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
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业户,在建帐的同时,要按规定
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对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鉴于目前实行查帐征收工作受内、外
部条件的制约,在建帐初期,为了保证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作为过渡性措施,
对建帐户可采用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业
户,税务机关可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严格按照核定
定额的程序,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额
户的税收负担,以配合建帐工作的顺利实施。调整定额的具体幅度和步骤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六、加强发票管理。发票是记帐和核算的合法凭证,加强发票管理是做好查帐征
收工作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个体私营业
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取得
发票,不得无票经营。
七、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强化税务稽查,是做好个体私营业户查帐征收工作的有
力保证,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征管力量的配置进行调整,充实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稽查
人员,从而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以稽查促建帐,以稽查促管理。要集中力量认真查
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
八、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推进查帐征收工作。针对目前个体私营从业
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和财务会计人员短缺,自己难以建帐的客观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
积极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个体私营业户代理建帐,从而推动查帐
征收工作的开展。
九、搞好社会综合治理。查帐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单靠税务部门难以
实现有效的控管。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
界的理解、支持;二要与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配合;三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
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十、分步实施。从1997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进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建
帐、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由于受内、外部条件的限制,难以一步到位,因此,需分步
实施。
(一)准备阶段。从1997年4月至5月,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
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建帐制度和办法;结合税收宣传月,大张旗鼓地
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应建帐的业户广泛宣传建帐的意义和作用,提高
广大业户自觉建帐、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加强对税务干部
的业务培训和对建帐户办税人员财务、会计等知识的培训,从而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建帐建制、强化查帐征收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推进阶段。第一步:从1997年6月起,各级税务机关要首先在个体工商户大
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
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中先行建帐,实行查帐征收,并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中,结合建
帐,推行税控收款机;第二步:创造条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建帐面,实行查帐征
收,最终实现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总局备案。对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要及时报告。
附件: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
见的通知(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