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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闽地税政一[2001]2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免税范围   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从事资金借贷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票据担保等合法担 保、再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率计算免税。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其 他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免税条件   担保机构要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费收入;地市级以上 人民币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依据财政部财金[2001]77号通知规定:“控制 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机构享受免税的担保收入应单独核算,若 不能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的,则应合并征税。   三、申请免征营业税呈报手续   (一)由省经贸委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的担保机构 名单,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的担保机构,从批准之日起符合免 税条件的担保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   (二)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按 季向所属地税征收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四、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   担保机构应于季度终了10天内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 税(预)审批表》(附后),同时报送担保、再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合法凭据;及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由县级地税机关于季度终了20天内预审预批预 免。年度终了县级地税机关应于次年一个月内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免征营业税(预)审批(汇总)表》,每户担保机构年免税额30万元以下(含30 万元)层报市地税局于2月底前批结;年免税额30万元以上审核层报省地税局于3 月底前批结。 附件:经省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 序号  试点担保机构名称     体系代码 1  南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28 2  龙岩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29 3  福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3 4  永安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ZQD00014 5  三明市华屹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5 6  福安市恒实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6 7  漳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7 8  福建省沙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8 9  永定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QD00019 注:上述第一批免税期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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