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租赁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函[2001]106号颁布时间:2001-10-10
2001年10月10日 榕地税政一函[2001]10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同,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01]84号)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
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
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即: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因此个人私有房屋出租,不论其出租用途,均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
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