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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61号颁布时间:2002-04-25

     2002年4月25日 国税函[2002]3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申请改变纳税年度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 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应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自2002年度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六条规定停 止执行;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其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 年度的,可以继续执行至企业期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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