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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建筑用砂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36号颁布时间:2005-04-04

     2005年4月4日 浙地税发[2005]36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建筑 用砂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内开采建筑用砂,省人民政府暂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在本 地区范围内决定征收或缓征资源税。待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积累一定征管经验后,再 适时出台全省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政策。   决定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市,由各市人民政府在《实施细则》统一规定的幅度 内确定具体税额标准,明确开征的具体时间,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对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地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认真做好相关的政策宣传、测算和分析等一系列工作,确保政策的平稳实施。   三、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希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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