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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4号颁布时间:2003-01-22

     2003年1月22日 浙国税流[2003]4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通知》精神告知有关软件开发企业。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2月8日前,将本地区使用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及 开发企业名单上报省局,届时省局将对申请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初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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