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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30号颁布时间:2000-01-20

     2000年1月20日 浙地税二[2000]30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离退休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 [2000]0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离退休返聘人员取得 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报酬和 超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执行日期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 执行,因此,上述政策也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多征税款的退还,应 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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