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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普通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理意见(试行)

锡地税征[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3-18

     1999年3月18日 锡地税征[1999]11号 三市地税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贯彻以票管税的精神,规范对营业税普通发票(以下简 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加大发票执法力度,维护税收秩序,防止地方税收流 失。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普通发票 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规定如下: 一、未造成偷税的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理 1.开具或者取得项目填列不全的发票的,如发票开具日期、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或财务专用章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手工开具电脑发票的,每份罚款50元。 3.开具裁剪发票时各联次填写一致但裁剪错误的,每份罚款50元。 4.拆本使用发票的每本罚款100至1000元。 5.未经批准将发票携带到外地的每本罚款100至1000元,未经批准携带 数份发票到外地的按照整本发票的罚款金额折算处罚。 二、造成偷税的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理 1.开具假发票的,处开票金额50%罚款(其中开具假运输发票至少不低于 1000元罚款)。 2.擅自改变开票项目或开票项目与应使用票种不一致(开具低税率项目)的, 处开票金额10%罚款。 3.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特别是付款人要求开具发票而拒绝开具发票的,应 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经查证属实,按查补偷逃税款的二倍罚款。 4.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按查补偷逃税款的二倍罚款。检查发现发票存根开具 金额与裁剪栏留下部分不一致的,如纳税人能够提供不属于“大头小尾”行为证明材 料的,按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予以罚款。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发票最高开票金额 计算查补偷逃税款,并处偷逃税款50%以上罚款。 5.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或者取得发票的,处开票金额30%罚款,并追查另 一方纳税人。 6.开具外地发票的,按查补偷逃税款的二倍罚款,同时将空白发票剪角作废。 7.取得假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已作废或停止使用的发票)、 普通收据、自制凭证等的,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调增 利润、补税罚款,对企业所得税实行附征方式的纳税人处开票金额30%罚款。取得 假发票的,应同时追查开票方。 8.将自己发票借给他人开具的,或代他人开具发票的,或借他人发票开具的, 处开票金额10%罚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处开票金额 30%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理 1.遗失、毁损整本空白发票或未经过检查的发票存根的,定额发票每本罚款 100元,百元版发票每本罚款1000元,千元版发票每本罚款5000元,万元 版以上发票(含万元版)每本罚款10000元。 2.遗失、毁损数份空白发票或未经过检查的发票存根的,按照整本发票的罚款 金额折算处罚。 3.有上述行为隐瞒不报或无上述行为故意虚报的,应加倍罚款。 四、严重发票违章行为处理的规定 1.遗失、毁损空白整本发票或未经检查的发票存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借开、 虚开(包括代别人、自己虚开发票)发票、开具假发票等是严重发票违章行为。 2.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发现严重发票违章行为的,应移送分局检查部门处理。分 局检查部门查处的严重发票违章行为以及达到限供、停供发票处罚标准的发票违章行 为,选审部门应将违章情况、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发票管理部门,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应 将违章情况、处理结果输入微机实施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稽查局查处的严 重发票违章行为以及达到限供、停供发票处罚标准的发票违章行为,应将违章情况、 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以《涉税联系单》形式)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3.发生过严重发票违章行为,且自上次发票违章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又 发生严重发票违章行为的,应加倍罚款。 五、发票违章行为处理的其他规定 1.对有发票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未造成偷 逃地方税收的应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发票违章造成偷逃地方税收的,应按照有 关规定查补偷逃税款,并对偷逃地方税收或发票违章行为择一从重处罚。 2.单独进行发票违章处罚时应统一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 3.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发现或怀疑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是假发票的,应开具发票换票证将发票调出, 送发票管理处进行鉴定,经鉴定是假发票的,应追查假发票来源。鉴定结论应随《税 务处理决定书》存档。 5.发现或怀疑纳税人的空白发票是假发票的,应开具《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营业 税普通发票调验专用收据》将发票调出,送发票管理处进行鉴定,经鉴定是假发票的 予以没收,并追查假发票来源,经鉴定是真发票的退还纳税人,鉴定结论应随《税务 处理决定书》存档。 6.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发现未造成偷税的发票违章行为的可按照规定处理,如问 题严重或需要实施检查的,应移送分局检查部门查处。同时,暂时停止出售发票。 7.在查处发票违章过程中需要追查另一方纳税人的,如一方纳税人不是分局辖 管纳税人,应将发票的种类、号码、发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以《涉税联系单》形式) 书面报市局征管处。稽查局对需要追查另一方纳税人的发票违章行为可直接查处。 8.对因发票违章行为被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 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应每次限量供应二本发票,对于处罚金额在 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以及遗失二本发票以上的(不论罚款多少), 均应每次限量供应一本发票,责令其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六个月内正常使用发票无新 的发票违章行为的,可以恢复正常供票。   如仍未改正的,或给予限供发票两次以上处理的,停止供应发票,纳税人需要开 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保管监开。每次停止供应发票不超过六个月。 9.如纳税人一个发票违章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发票管理规定的,应择一从 重处罚,处罚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在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次发票违章处理中, 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发票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 10.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 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 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罚款数额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处罚。 12.发票违章行为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嫌疑的,应按有关规定和法定手续将 证据、笔录、卷宗等材料收齐整理后,报征管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如遇特殊情况拟不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以前规定如有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文中未涉及到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 处联系。 三市地税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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